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2年第2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去第四十七条中的“第三十一条”和第五项。

    三、删去第四十八条中的“及落实防污染措施”。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