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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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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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未经营或者》开业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停止《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
!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变更?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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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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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
!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配!备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的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从事公路!客运:联网售票、城—市公共交通卡等经营!活动的?。相关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 发生旅》(乘)客严重滞留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散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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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 , 》(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
! (四)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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