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 经营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