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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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 经营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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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
,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