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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