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
,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