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