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三章 — ,经营行为《。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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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申请书; !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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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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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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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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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