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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  :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三章— ,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