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