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 ,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 ,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  :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