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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  :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  :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