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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 录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 经营许可》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  第六《章 :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 ,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  :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