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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和运?行安全保护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质量】检测等?经营:活动拖?拉机:的维修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工商:、公安、质监、农机!、安监、税务、【价,格、环?保,、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经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权《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二章 经营许可!    》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类别和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条件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禁止:使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的《场地、房屋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  》 第六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等《文件;?   (四)维修!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及有关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证明;  — (五?),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六】)环境保《护措施文《本及其相关设—备、设施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当!提交专用《维修车?间、设?备、设施证明—材,料,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操作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文!本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三)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  (四)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决定《对属于连锁经—营的应当准予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维修经营范围、作!业场所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   ?  ?  第三《章 经?营行为     !   第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明经营范围【等内容的标志牌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道经】营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污染路面 】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尚未制定—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十—二条 维修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记录格式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托修人有权自主!选择具有《。相应类?别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为】托修人指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或者装配机动车】有关设备  【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当事人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的?可以参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荐的示《范文本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分项!计,算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   第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使用的零配—件、燃润料等应【当,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禁止使用无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机,动车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维—修机动车的该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托修人自—备配件?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并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或者结算清!单中记载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维修《。配件时应当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或者有表!面瑕疵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含【。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七千公【里或者八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八百公】。里或:者十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六,千,公里或者六十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七百》公里或者七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方承诺或者与托】修人协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本:条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 【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所维修的机动】车,的排气、噪声污【染等车辆技术性能指!标纳入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定配备污染】检测仪器《并进行检《测 :。   涉及排气、】噪声污染《等维修内《容的机动《车修竣后其排气【。、噪声污染等—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 】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非法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测范围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依据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机动车《维修统计数据供公众!查阅和使《用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违法维修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可以《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维修行为!有,关,的台帐?、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维修【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监督机动车维修!质,。量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信用考》核建立诚信档—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维修费用、》维修质量、信—用状况等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公正执—法、:热情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公示《执法主体、依据、程!序、结?果等简化办事手【。续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未经许—可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三个月以》下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作业—场所、?技术人员、》。设备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同《。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者【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 ? ,  (一《)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的;: ,。   ?(二)未《经核准?变更:作业场所《的;   (【三)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维—修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按照规定》检测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