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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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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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