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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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四章 【 运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 ,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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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