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三章《 , 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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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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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