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