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目 ? 录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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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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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运输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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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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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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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