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
,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
,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