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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