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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  :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