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 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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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
: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