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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 目 ?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  :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  :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