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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目  ?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章 】 运输管《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门?的,航道:管理、地方》海,事管理、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用自备船的管理【落实专门管理—。人员督?促船舶所有人、作业!人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 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 ,   第二章 【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 】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过《往船舶、排筏收取专!项,费用: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航道》、航道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防洪标!准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建》船闸等过船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对通过《能,力严重不适应需要】的,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应当:筹集资金加快—改建、扩建 【。  :船闸等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改】善,服务简化手》续使船闸等过—船设施满负荷运【行提高通过能—力缩短过闸时间 !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航道设施的监测和养!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的航道通告!。   航》道、航道设施养护】应,。当规定期限并—。采取措施保》证船舶、排》筏通行   在通!航水域进行正常【的养护作业包括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清障、》。扫床、维修航道设】施和设置航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索取【费,用   第十一条!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并,事先经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批准;涉及城】市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还—应当:经城建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危及【航道设施安全—的应:当予以纠正;损【。坏航道?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者修复造!成航道临时或者永】久改道的其改道【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兴建、维修—。水工程?。。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必】须按照?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及时清《除围埝、残》桩、沉箱、废墩等】施工遗留物 —   ?第十三条 》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十米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 第:。十四条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以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清:运到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通航河?流上:桥梁年久《失修、妨碍通航【或者危及航行安【全需:要修复?或者改建的》除特殊情况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外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于铁】路、城?建、企?业等专?用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属于:农用桥或者人—行桥的由《所在县(市)、乡】(镇)、村负责;】因交通、《水利发展需要改【建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段上或者!其上游兴建水利【控,制工程或者引走【水源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航道【和船:闸所需的通航流【量特殊情况下因控制!水源或者大》量引水?影响通航时水—利、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航:道以:及航道设施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理海事案件—涉及损坏航道—的应当告知》航道管理机构 【   禁止》向航道内倾倒垃【圾、泥砂《弃置沉?船,。、,沉物在航道边坡、】坡肩挖土、取土、耕!种;:禁止侵占航道建【造临河?设施在船闸引航道】内建造码《头,、设置堆场 —       】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     —  第十九条 船舶!、排筏、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管制、交【通安全标志的—规定   —严禁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无证船?舶):航行:、作业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船舶》定位识别设备—并,随船携带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   】第二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舶》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 《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的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定 !  :第二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船舶交易应当接】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无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合:。格证件的船》。舶不得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应:。。当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渡》运码头、《渡船、渡工和—渡运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渡口】。安全管理的规定【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维护渡!口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理,扰乱渡运秩序—、危害渡运安全的违!法行为   交通!渡口的主《管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内:部渡口的办渡单位】对渡口的安全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划定【的水域范围行驶 !  在非通航水域(!包括城市园林—水域)从事水—上水下游览活动经】营人应?当将:。水上水下游览项目批!文、水上水下游览活!动说明等材料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气)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以】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堤防安全的!。速度航行不得违反航!。速限制?船,舶、排筏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安【全不得停泊》在涵:。闸站警戒《区内   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 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非:。载客船?舶载客和客船、渡】船载客?时装运危险货物【 ,。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并不得》停泊在水源》取水口的禁泊区【内船舶?。。航行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量值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托《运人不得委托—无,证船舶装运货物不】得委托船舶装—运不适装《的货:。物货:运代理人、装卸作业!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承揽】和装载货物不—得为船舶承》揽和装载不适—航、:。不适装的货物过【船设:。施的: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过船服务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修造的船—舶、船用《产品的质量负责 】   船舶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辖区交》通的具体情》况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对?特殊:水域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交,通管制?区的划定与调整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  : 第三十条 禁止在!航道上设置》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过水能》力的拦?河设施  — 禁止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航》行,。。禁止占用通航水【域过驳作业 【。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运输的—船舶或者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确需!通过受?限制水域的应当【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时间航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第【三十一条 沉没在通!航水域内的》船舶: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按照【规定设置标》志及时报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清?除清除费用》和损失由沉船、【沉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第三十二条】 船舶、排筏对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严重危!害,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卸—载,、拖出?特定区?域、解除动力、【冲滩、破《坏性打?捞等必要措施紧【急处置并可以扣【押无证?。船舶   —第,三十:三条 设置》禁航区进行有—碍交:通安全、畅通的水上!水下施工和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作】业、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事先报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大型文!娱体育活《动还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 《   水利部门【进行行洪、泄—洪、翻水等》作,业影响船舶、排【筏、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并协助!地方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四章 运》。输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设立运输—企业、运《输服务企业(—联运:企业: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后方可!经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和有关规《定,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对!运力结构进行调控鼓!励技术?。。先进、与航道通【过能力?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限制高能!。耗、污染《重、技术《落后以及与航—道通过能《力不:相适应的《船舶的?发展 《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码【头等货物集散地的管!理及时掌握货物的流!量、流向建立—运输信息网络引导】货主和运输单位【、个人组织合—理运输?   交通运输】部,门和:运输单位、个人应】当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货主【。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营业性客运、—旅游航?线应当经《交通运输《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航》线,、停:靠站点、班次不得自!行取消、转》让或者?随意减少需》要取:。消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在沿线各客运】站点发布公告—一个月后方》可,取消或?者,变更   —第三十八条》 ,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货《物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地【区或:者部门?封锁垄断货源 】  承、《托运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对军事、》。抢险救灾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指令辖区!内的船舶承运—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强!行代办服务由于运输!服务企业过错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收运杂费用使用【规定的票据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偷漏交通》规,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补缴;对《拒缴、抗缴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限期》清除违章设》施、障?碍物、施工遗留【物;对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章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六):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七)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水利、!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上述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检查、?收费、罚款》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    》 第四十五条 本省!境内长江《。航运的交《。通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舶船员的!管,理,。。。和,渔政管理由省—渔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