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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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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第四十五条 !对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具【体要求、《报备方式和方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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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海运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备案的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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