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市】。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活动
】 : 《。第四条 市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 (》二)受理、》协调:解决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
(】三)指导、监—督辖市、区》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解决在全市》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至辖市、》区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
—。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 (五)掌握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第!五条: 辖市、》区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二《),受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
? 《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 ? (四)》及时掌?握、汇总和》上报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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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 诉
】 第六—条 :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 , 第七》条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 第《八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 《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 —(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 (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 , (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 ,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 (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 , ,。。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第三—章 投诉《处理
】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当:尽快处理妥善—解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检测鉴定》。及维修费《。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复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
监!理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保修处《。理事项
— :。 勘察、设计【、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 ? 第十四—条 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
】(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 ?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
】 (一)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 》(二)?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 (三【)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四)投诉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其基本程!序,。为
:。 —(一)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 (二)】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检【测、鉴定的内容【检测鉴定事项由建设!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其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 : ? (三)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鉴定《的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对于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的投诉人应提供【等额费?用的担?保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有关《检,测鉴定费用》。;
】(四)?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修:复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严格】执行
》。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不了的?质量缺陷问题—由专业技术机—构认定并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同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投诉处【理终结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 ,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
】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 , (四)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
— (五)—。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
(】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
!。 (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 ?。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 ? 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好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 《。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 第二—十七:条 :。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