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行为
— 本办法】所,。称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范条款!。的约定
《 本办】法所称投诉处理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对【直接受理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和责成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限期—修复和对投》诉双方发生的分歧】进,行调:解的活动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市投诉处—理,机构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能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活动
【 : 第四条— 市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 (二)受理、协!调解决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
!。 : (》三)指导、监督辖】市、区投诉处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解决《在全市范围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对批转至辖市、区】。。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
《 :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 (五)掌握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动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第】五条 辖市、区】投诉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 (》二):受理、?协调解决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承—办上级部《门批转和交办的投诉!事项;
—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批》转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四):及时:。掌握、汇总和—上报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情况
》第二:章 投《 诉:
》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 《 第七?条 : 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 》第八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 《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 :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 》 第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 : , (二)》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 ?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 (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 《 (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
》 , ?(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
—。 , (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 , (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 : 《。第十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 》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 (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 《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第三章 !投,诉处:理
? :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办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 》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当尽快【处理:妥,善解决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 : 施工单位应【当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检】测鉴定及维修费用】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修复施工单位—不承担费用
!。 , :监理单位应当全【。程,跟踪保修处理事【项
— 勘察、设计、】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 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 , 第十四条 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
: ? : (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 《 (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 (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
》 , (一)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 (二)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 (三)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 ,。 (四)投诉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投:。诉人:及有关单位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其基本《程序为
》 ? , (一?)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提出修复方!案;
【 :(,。二)由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确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检测、鉴】定的内容检测—鉴定:事项由建设》单位与投诉人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实施其检【测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 : (三)投诉【人要求对设计—单位确定的检测【鉴定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检测鉴《定,的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对于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检测》鉴定:的,项目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或者已【有检测鉴《定报告但《投,诉人有异议的投诉人!可与建设《单位共同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的投】诉人应提《供等额费《。。用的担保《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有关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否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有关检测—鉴定费?用;
? 》 (四)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修复【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严格执行
】 ?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对《于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不了的!质量缺陷《问题由?专业技术机构认定并!向投诉?人作出?解,释同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四章 投诉处】理终:结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
!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 (四)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
【 : (五)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
!。 《(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不实的;
【 (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 ,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十三条 《 投诉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 (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 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好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 第二十六条】 ,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 ?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 , : ,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