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 ,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