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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 ,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 ,。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