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 ,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 ,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 ,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