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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 ,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 ,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 ,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