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 第四章 保 护!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