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 , 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划分地下水功!能区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和水位《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划分地?下水功?能区时应《当明确备用》地下水源《地及:其保护范围
【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可开采区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线
》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下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地下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的《依据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点和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实现在线》实时监测《和,监测信息《共享监测站点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制度坚持【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建立:市、区、取水户【三级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总:。量控制?。要求统一下达本【市地:下水用水指标计【划,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管理要】求和用水户》实际情?。况下达具体的—。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计量》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 第十《四条 采矿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影响地下水》资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采矿、地下工程】疏干排出的水用于】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一】)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 (二)地下水】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水位】的;
》(三)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四)—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以满足需要的】;
? (五)《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以满《足用水?需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用地下水】的
第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当接入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动态监测信息化】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计!量设施
《 第十七条 【现有水源井》权单位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没有办理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组织节》水评:估出具节水措施【和配套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做好地下水的水】质年度监《测和水位日常观【测工作保障监测设】施完好
《 第二十条—。 凿井?开采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资质:证明和凿井》施,工方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方案?施工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二:十一条 水源井【开凿竣工后应—当向水资《源,管理机构移送下【列资:料
?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柱状剖面图》;
?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在,其他区域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地下水地源热—泵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二十【三条 除《。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区外取用地下!水用于地源热泵【系,统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可靠回灌措—施安装采、灌两用计!量装:置确:。保回灌水到》达同一含水层;
! (二)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不得与市政管道!。连接;
(【三)水源井设置【应当避开有》污染的地面》和地层抽水井和【回灌:管应当设置水样【采集口及监测口;
! (四)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水位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地下水!。地源热泵、》。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井孔施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
, (二)凿—井施工方案》;
《(三)?含计量监《测设施的《管网设计图;
!(四)?凿井施工单》位技术等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注销手续
地表!水或者自来水供【水水源不能满足【需求需要重新启用已!经封填的《水源井的应当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四】章 保 护
【 第二十六条— ,水源:井应当根据土层【、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划定》保,护范围矿泉水水【源井: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保!护范围
《。 水源井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水源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异,常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置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备用地》下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垃圾填埋场兴建有污!染的企业;
— (二)将不【符合国家回灌—水水:质标准的水灌入【地下;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四?)使用?。无有效?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 (五)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 ,(六)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为肥料;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置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三十条 》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完成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填水】源井防?止污:染地下水
》 第三十一条 采!矿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对不同!含水层进行分层【止水
? 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采矿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二)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划定《水功能区;
】(三)组织实施地】下水总量控》制计划;
(四!)行使地下水—取,水许可权限监督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三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
— (三)监督检查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
?(五)监督检查【地下水资源监—测站点布《设和地下《。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勘查?、采:。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地下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井权单位应当!封填水源井逾期不封!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井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矿井或者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用于生产生》活的依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 (二)《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者地表水《等浅层地热资—源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