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 ,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对本市!已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筑业》管理机构负责
金坛!。市、:溧,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市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武?进区、?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 ,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分—为网上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 (:一)网上监督检【查根据省建管局【相关文件实施
【 (二)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在每年!九月份实施》
第六条 ! 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在上年《度企业资《质网上核查》中存在?问题的;
【 (二)》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三)大众传—播媒体曝光的;【
:。 ,。 ,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检查的;
!(五)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七)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九)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 : (十一《)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 (?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十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四)未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考评为不合格】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
! (十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的
【 第七《条,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第八条 被检!查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或变相赠送财物!不得请?检查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四,。)建筑业《企业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
【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
!。 (六)—其他相关的资料
! 第九条 【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将实施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表中【(附件一)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及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第十》一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已不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的根据规【定可以出具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二)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 第十二条 —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第十三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上报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由资质《许可机关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 ,。 被检查企业对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 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