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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建管【企[2008]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本市已【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筑业管理【机构负?责 金坛市、溧【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市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武进区、新》。。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规定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信息网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分为:网上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一)网上《监督检查《根据省建管局相【关文件实施》   ?  :(二)现场监—督检查分为》。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在每年【。九,。月份实施  —   第六》条 :  :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包括:     (—一)在上《年度企业资质网【上核查中存》在问题的; —    (》二)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 ,   (三)大众】传播媒体曝光—的;     【。(四)?上级行政机关指【定检查的《;     —(五)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   (六》)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九)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   (十)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十】一):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   (十二)【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十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  (十四》。。。)未建立信用—档,案、信用考评—为不合格的》或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  —   (十五)【。其他需要重点—抽,查的     第七!条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第八条  被检查!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不得向检【。查人员赠送或变相赠!送财物不得请—检查人?。员参加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三)—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四)建筑业企业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  :   (《六)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九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应当将实施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记录在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情?况表中(附件一)】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及时按》规定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 ,第十:一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已不》再符合相应等—级资:质,条件的根《据,规定可以出具常【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二)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 第十二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上报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由资质】许可:机关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  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五条】   ?被检查企业对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管?理,机构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