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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   ?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