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