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