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