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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