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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投:标中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秩:序,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苏建?招[2009]【14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视为放弃投标【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核实—标书内容后》进行行为认定记【录6个月内累计【满,。三次的按放》。弃,投标认定  —   (《一):开标:时迟:到的:; :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要求注册建造师、!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到场而未《到场的;    】 ,(三)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第二代身《份证:)的; 《    (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六)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注》册建造师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    《(八)?。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  (九)》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第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放!弃中标?处理    —。 (一)放弃中标】项,目的:; :    (二)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三)按照】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 , ,  (四《)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  :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串通投标处》理  ?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如姓《名相同以身份证为准!);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 ,   (《九)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   ?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 (二)《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    第八—条  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认定: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等网:站公示?并依法予以处罚  !   (一)—符合第三条情—形的在网上公示3】个月:; :  :  (二)符—合第:四条情形第一次发生!的及时予以告诫【;第:。二,次发生的《约,谈投:标单位?负责:人责令其作出承诺】;第三?次发生的在网上公】示3个月《;     (三)!符合第五条》情形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网上公示12—个月;     (!四)符合第六条【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在网?。上公示24个月;】   ?  (五)》符合第七条情—形的在网上公示2】4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 在网?上公示期间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九!。条  招标文件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上?述条款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格式化载明—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在:招标文件中另外新】。增相应条款但应将新!增条款及其》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工作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委?等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