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市、】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抢险救》灾房屋建筑;—
(二)工程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四,)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发证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通过【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一般?按项:目施工总《。承包发包标》段核发?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按一个标段内的一!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核发但一!个单位工程原则【上不:得分解成若》干部分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施工承包《合同网上《备案
第九》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开
—。第十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法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15日常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常建委〔19】99〕第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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