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
?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 , (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
,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
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
《
? ,第八条 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 第九条 》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
】 第十条 船舶】严禁超?载、:超员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
—
《(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 (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
第十一】条 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
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
第十二!条 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
》。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
》 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嬉水防止】旅客:落水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
第十五条【。 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垃圾】。的收集装置
】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十八?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旅游、水务—、环保、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