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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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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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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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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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 ,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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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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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
— 第八条 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 第九条 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
【 第十条》 船舶严禁超载、超!员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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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 (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
? 第十一条 【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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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
第十二!条 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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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
】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嬉水防》止旅客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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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 , 第十五条 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垃》圾的收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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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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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第十八!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公安、旅游【、水务、《环保、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