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  :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   (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  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 》   第八条 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 ,   第九》条 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 !   第十条【 船舶严《禁,超载、超《员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  】 (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 《   第十一条 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   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 】  第十二》条 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 【  : 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嬉水?防止旅客落水 !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   第十五【条 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垃圾的】收集:装置: :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 第十?。八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公安、旅游!、水务、环保、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