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 第一条 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第三条! 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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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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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
》 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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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
】(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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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
!。(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
! (: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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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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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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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 第九条 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 船:舶严禁超载、超员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
】(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
《。 ,(,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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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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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
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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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嬉水】。防止旅客落水
! 第十四》条 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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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垃圾的—收集装置
】 ,第,十六条 旅游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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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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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旅游、水务、【环保、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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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