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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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 ,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 ,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 ,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爆破、打!井、挖掘;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 第十六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 (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
(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
? ,(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
: (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
(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