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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  第二章 工程】保护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掘:;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 ,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  第十《六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  (?。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 (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   (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   (】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  : (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   】(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