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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 ,。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爆破【、打:井、挖掘;》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第十!六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  (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 (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  :(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   (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   (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  】 (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   !(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