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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掘; 】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 ,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 第十六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  (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  (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   (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   (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   【(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  《 ,。(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