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 :(200《9年2月6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灌:区、塘坝、沟渠【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排水、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水平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镇?。(街:)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 工程《保护
《。 第七?条 除?南京市防洪堤—保护管理条》例已:。。有,规定外下《列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
(一)通!江河道、秦淮河【一级支流、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背水坡堤脚外1!0-20《米;通湖《河道背水坡》堤脚外10米河道无!堤,。防河段按河口线外延!12米或者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二】)中:型涵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各200—-500米建筑物】外缘起左《右侧:各50-2》00米
(【三)小(1)型水库!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100》米大坝两端从坝【端向外30-—50米溢洪闸不在上!述范围的溢》洪道顶端两侧各1】5米
(四)】灌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3米
】 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河道穿越城镇段的】管理范围为背水【坡堤脚外《5米;无堤防的河段!为河口线外》延12?米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是
》 (一)河》道管理?范围以外《40米;《
(二)中型涵!。闸、泵站管理—范围以外50米;】
(《三):小,(1)型水库管理范!围以外?30:0,米;
(四)灌!区,管理范围以外10】米
第》九条 其他河—道、沟渠《、小(2)型—水库、小型涵闸【。、,。。泵站等国《有水利工程以及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划定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统一】标志明确《管理和保护要—求
禁止破【坏和擅自移》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征用或者划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十二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掘;
(【二)擅自堆放、取土!、采砂、埋设管线或!者建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堤防边坡、平台】以及:沟渠内坡《上进行影响堤—防安全?的垦植或者种植【;
: (四)损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五)!在坝顶、堤顶、闸站!交通桥?行驶履带式》机械、硬《轮车或者超》重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 (六)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倾倒土石、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钻探、打井】、采石、开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列,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水利工程《按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 ,第三章 工程管理
! 第十《五条 ?国有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区的水利工程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一个镇(街)的水利!工程由镇(街)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
! 上述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已有》管理机构的》其管理主体和权限】不,变
: 第十六》条 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者由水?利工程所有》者确定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依,法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跨汛期?施工的应当同时报送!度汛方案可》能造成水利》工程损?坏,、河道冲《刷或者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修复(!治理)协议
— 第十八条 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因重点【建,设需要填堵或者废】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因填堵减!少水面的应当采取占!补平衡或者》等效替?代措施;需要调整】。水系的不《。得影响防洪、排涝】、,灌溉和供《水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以及建设单位【履行修复(治理)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和:防洪技?术要求以及修复(治!理)协议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项目》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第二十条— 兼:有交通、《。航运功能的涵闸【等水利?工程因交通、航运需!要,改、扩?建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堤?顶道路上设置限【高杆、隔离卡(墩)!等管理标志对临时】通行的车《辆进行护堤管—理避:免车辆对堤》防,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含路面两侧各【50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因抢险或》者防:汛抗旱需《要进行蓄水、—调水时水利工—程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
— 因抢险、蓄【水、调?水影响航行安全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限航、封航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工程《安全运行情》况的鉴定提出—维修、?养护等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工程汛《期调度运用方案【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督促建设单】位制定在建》工程应急预案加强对!工程防汛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养护水利工程建!立监测、巡查制【度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档案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公益性国有水利!工程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者更新《
: ,区、镇(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资金等措施》鼓励、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的?;
: , (二)发现侵占】、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三)利用》职权牟?取,部门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
《 (四)对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填堵河道等水】域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河道是指
!(一:)通江河道(—。。不含秦?淮河、?滁河及?其分:洪河道)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石头河、和尚港河、!铜井河、《。牧,龙河、江宁河—、工农河、板桥【河、滨?江河、九乡》河、:废,便民:河、:七乡河?、三江河(含东山】河)、便民河(【除,龙潭中学至龙—潭泵站段);
】 (二)秦淮河一级!支流南河、响—水河、运粮河、【。友谊:。河、外港河、—牛首山河《、云:台,山河、横溪》河、句容南》河、句容河》、溧水河(含一干】河、二干河、三干】河);
《 :(三)滁河分洪【河,道及其一《级支流驷马山河【、,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清流河、!皂河、黄木桥河【、,八百河、《四柳河、划子口河】、红光河、新—禹河;
》 (四)通湖—河道:龙坎河、新》桥河、运粮河—、石固河、官溪【河、横溪《河、:漆桥河、胥河、港口!河,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