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 第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交 存?
, 第五条【 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一》),商品住?宅;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 (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
: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 (一)《商品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下列?标准提?取交存
】(一)优《惠价售房按售—房,款,的10%标准交存;!
(—二)成本《价售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或续筹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十一条【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已竣工但】尚未:售,。出及尚未交付—。购买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 ,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变更【前交存
《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三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 已先行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售出》。或交付时向购买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买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管理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住宅小区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
】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三)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的权限?、程序;《。
(五)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人员
【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住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提前!书面邀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到场监督《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在本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
(【三)业主分户表【决,情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四)业主《表决意?见、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以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的决】议;
—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资料;
—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住宅小区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维修?资金支付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 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及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者续—筹维修资金方案【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 第二十》三条 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房屋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补—足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 ,使 用
《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 第二十九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三】)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等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材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划转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
【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 ,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应急维修项【。目,以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可以除外
!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 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监 督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对?账、查询和复—核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
】 :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 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认真履行【管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履行续筹、补交!。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维》。修资金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五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房《屋维修基金》名义向业主收取【的房屋维修费用业】主可以?要求:其退还?结余的资《金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