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 第》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交 存
】 第五条 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 (一)商品住】宅;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
,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 , (一)商品】。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下列标准提取交存!
? , (一)优惠价售房!按售房款《的10%标准—交存;
【 (二)成本—价售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
《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或续《筹,
《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十一:条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已竣工《但尚未售《出及尚未交》付购买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变更前交存》
,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三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 ? 已先行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售出—。或交付?时向:。。购买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买【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管理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住宅小区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决议;
— , (二》)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三)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的权—限、程序;
【 (五)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人员
】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住?。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提前【书面邀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在本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
— (三)业主分户】表决情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表决意见、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以?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的决议;》
: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资料;
【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住宅小区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维修资金支付【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及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者续筹维修资【金方案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房屋: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补足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八条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 第:二十九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 ?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三)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等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材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划转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
—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 :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应【急维修项目以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可以】除外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 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监 督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对账、查询—。和复核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 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认真履行管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履行续筹、补交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维修资金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参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十【五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房屋:维修基金《名义向业主收取【的房屋维修费—用,业主可以《要求:其退还结余的—资金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