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二章: 交 ?存
《 :第五条 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 (:一)商品住宅;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
: (三)【已售公有住房
【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 (一)商品!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 (二)非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 ,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下列标准提】取交存
《 (一)优惠!价售房按售房款的】10%标《。准交存;
【 (二)》成本价售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或》续筹
? ,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十一条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已竣工但!尚未售?出及尚未交付购买】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变更前交《存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 已先行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售出》或交付时向购—买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买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管理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住宅小】区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
?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 《(一)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决【议;
《 , (二)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三【)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的权限、】程序:。;
(【五)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人员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住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提】前书面邀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到场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在本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一)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
》 :。 (三)《业主分户表决情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表决意见【、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以: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的决】议;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资料《;
? ,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住宅小区》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维修资金支】付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 ,第二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及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者续筹《维修资金方案—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 第二十三条 【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房屋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补足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第四章 使 用!
?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 第二十八条】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 第二十九—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 ?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 (三)《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等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材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划转?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 :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
, :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应急《维修项?目以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可:以除:外,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应,当责令改《。正
:。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对账》、查询和《复核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
【 ?。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 ?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维修资】金的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认真履?行管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履行续筹、补交】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维》。修资金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参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四十五》。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房屋维?。修基金?名,义向业主收取的【。房,屋维修费用业—主可以?要求其退还结余【的资金?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