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交 存
! 第五条 下—列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 (一)商品住【宅;: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包括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等(以下简称非【住宅)?;
(三】)已售公有》住房
? 《第六条 《2008年3月2】3日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 (一)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
》 (《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
》 :第七条 2008年!。3月2?4日以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
(一!),商品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单一产!权的独立式住—宅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二)非住宅—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不!配备电梯的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住《宅小区内营》业性车库(位)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标准交存
!。 第八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按照下列!标准提取《交存
? ? (一)优惠价售房!按售房款的10%】标准交存;
— ? ,(二)成本》价,售房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交存
— 《已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标准】交存或续筹》
《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 第十一条】 2013年5月】1日以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维修资金管理
】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购买: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缴《存首:期维修资金》;,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已—竣工但尚未售出及尚!。未交付购买人的【房屋: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发建设》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存》
: 已售》。公有住房的首—期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在办理《出,售公有住房产权变更!前,交存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第十三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进行结?。报,、缴销?
》已先行?。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售出:或,交,付时向购买人收取】维修:资金,并出》具财政部统一监制专!用票据
》 开发建设单位!和购买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 第三?章 管 理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管理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委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住【宅小区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以住宅小区为单】位设账;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按售房单位设账按户!设分户账
—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决定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 (三)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 (四)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的权限、程序;!
(—五)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维修资金账目管!理机:。构或人员
】。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应当经住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提前书面邀!请,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到场监督
— :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召:开情况?以及业主大》会决议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在》本住宅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划转!。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划转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材,料;
》 (三)业主【分户表决情况、【产权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四)业主【表决意见、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议】以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维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授权业主委员—。会及其?负责人行使》维修资金管理—权限和程序的决议;!
(—五)业主委员会委】托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相关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收到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划转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住宅:。小区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应当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维?。修资金支《付应当通过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 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和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 ,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等?担保行为《
《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管理的维【修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交《存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结息!;上年结转》的,按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业主委员!会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不】低于: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及【已售:公,。有,住房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补《交,或者续筹维修—资金方案《由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 第二十三—条 业主《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供已经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房屋: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补:足,房屋账户中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商品房!灭失后相关》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提取其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
】 ? 已:售,公有住房灭失—的,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四章 使 用
!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自住宅完成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由相】关维:修责任人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担;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已售公】有住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相应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八条》 房屋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发》生应分摊维修费【用的由维修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承担
!。 第二十九》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申请人《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 , (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履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职责的;—
?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负责代管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维修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明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
《 (二)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三)申!。请人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等有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准予使用】通知书;《
? (五)申—请人取得准》。予使用通《。知书后按照》已申报的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实施维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维修资金结!算手续;
— :。 (六)对符合【维修资?金划转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维修资金】划至维修单》位
《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管理—的维修资《金需要使用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编制维修费【用分摊清册征求相关!受益业主意》见,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认可;
【 : (二)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
【 (三)业主委员会!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征求业主意见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决算等有关】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查备案材料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和划转条件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具备案通知【书;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专户管理银行!凭备案通《知书和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和更新、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维修
》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 :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 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应急维修项目】以及申?请使用维修资金50!00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但应急《维修项目《可以除外
》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对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招标:或监理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等书面材】料相关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及住宅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 (五)【其他不应列支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维修资金结算申请】不,予结算
《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或者?与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不符的应》当,责,令改正
》 , 第五章 监 】督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对【账,、,查询和复核制度业】主有权查询本人【的维修资金结余情况!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存的金额《;
:。 : ,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 维修资金由】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代管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
! 业主、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核对!、查:询或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专户—管理银?行复核?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维修资金的】管理、核算》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认真履行】管理、使用中的表】决义务业《主不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履行?续筹、补交》义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使用维修资金!而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 第四?十五条? 市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以!房,屋维修基金名义向】业,主收取的《房屋维修《费用业?主可以要求其—退还结余《的资金再按》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维护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2〕28【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