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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