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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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 ,。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