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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 ,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