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 ,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 ,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