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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