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 ,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