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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