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 ,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