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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 ,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