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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