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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2014年1】月23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规:范计量活动促进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量活【动实施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计量数据真实!有效   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量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工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计,量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工作协调机!。制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计量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专:业技:。术指导、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鼓励先进【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计量器具管理 】  第八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统一—本行:政,区域量值《的依:据   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并:按照:规定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  — 第九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二)企事业》单位建?立并使?用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   《(,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其他计量器!具   第》十条 ?下列计量器具实行】重点监?。管   (一)用于!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   (!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需要加强】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   《(三)其他应当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 ,  实?行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目录由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 ,  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 , ,第十二?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冷《)量表?等计量?器具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申请?首次和周期》强制检定使》。用,期限届满或者损坏】的,。由经营者负责—更换并按《照,规定送?检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按批检定!的每批?平均示值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零;平均误差大于零!的该批计量器—具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制造《、修理?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取—得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制造出厂的计量器!具应当附有合格证】(印:)并在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厂名厂址 !  销售《。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当查!验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及其标—志和:编号进口并销售【列入国家《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国:家进口计量器具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  《 (: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  】 (三?)加:装作弊装置(功能)!或者破?坏防作弊装置(【功能:);   (—四)销?售、使用无合—。格证(印)无许可】证标志、《编号无厂名厂址【的计量器具;   !(,五):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六!)使:用未经检定》、校准超《过检定、校准—周期:。或者经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七)伪造检》。定、校准证书或者】。提供、使用伪造的】检定、校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检:定,和校准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第十六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范围内开—展计量检定   计!量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计量!检定证书《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应?当执行计量》校准机构相关规定 !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校准规范或】者校准方法并向委托!人,出,具计量?校准证书  — 计量?校准机构将校准项】目部分转包给其【他机构的应当—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计,量校准证书中注【明   第二十【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   —(二)对应当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  : (三)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   (四)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校准项目转】包给其他机构; 】  :(五)以代表处、】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等?非独立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六)未通《过资质?认定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七—),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校》准,服务;  》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公正计量服【务,、房产面积测绘【等公正?。数据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四章: 行业计量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计量管?理,人,员,   鼓励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三条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场内】经营者并督促其使】用; ?  (二)负责【计量器具管理、检定!、修理和更换保【证计:量器具合《格准确以及》检定标识《、封缄和《市场管理标识清【晰完好;   【(三)在市场明显位!置设:置合格计量器具无】偿提供公众复—核,计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   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房产交易应当】标注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眼镜配制者】应当:配备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检测?计量:设备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品》、提:供服务以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非定—量的预包装商品【的计量量值应当扣除!全部包装物重—量   在现—场交易、即》时清结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量?值消费者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并按?新的量值《结算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真实、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差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合理不《得违反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过度?包装  《 第二十八条 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可以】约定商?品计量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政【。府采购大宗物料需】要计量?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   第二—十九条 政府出【资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计量单位使用和】计量器具选》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审查  — 第三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并?逐步采用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 ! , (二)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按照规定!定期检定、校准【;,   ?(三)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监测《。、采:集和应用制度分类】计量和统计各类能】源消耗;《   (《四)加强《能源:计量器具《、数据应用》和人员培《训等计?量,管理接受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 ,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能源计《量工作 《  (一)加—。强计量管理体系建】设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 (二)《配备: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培》训并持证上岗; 】  (三《)能源计量数据纳】入政府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系《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诚信计量管理】体系建立《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及其他》检测机构监管—通过现场核查—、计量?比对等措施对—。其检定、校准、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不得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当【事人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隐匿、转移—、处理、损毁被依】法,封存:、扣押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及其【他相关证据 —  第?三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涉及《的检定和检验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和服】务活动中产生计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  : 争议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改】变与争议有》关的计?量器具?技术状?态和贸易量值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使用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件计量器具!。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以计量校准【取,代计:量检:定或者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计量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指派—无资质人员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出具—虚假计量校准证【书未通过《资质认定开展计量】校准服务或者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包校准项》目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规定:计,量校准机构以非独立!法人名义《从事计量《校准服务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能源计量的—专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 (二)计量—管理:体系:未通过?计量保证确认或者】测量体系认证的【   第四十—五,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 】  第四《十,。六条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实:施商:品、服务、》能源等计量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等  》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南京市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