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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