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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 ,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