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 ,。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