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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