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