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