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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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 ,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