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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 ,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