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 (?二)工程概算;
】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 ,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 ,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