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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年3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市政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市容环卫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和养护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市政设!施移交?。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政设施移交【实施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组织!移交  《 规划、公安、【财政:、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移交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移交协调指导机制】在工程设计和改建、!扩建、?大修:论证中相互征—求意见并监督建设、!养护单位移交  】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验收《等工程建设环节征求!养护单位意见   !第七条 《全市性、跨区域、系!统性的垃圾处置【、,大型高架《、大型桥梁、隧道】、路灯?、快速干道、主【要景观路等市政【设施:以及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其他】市政设?施由: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养护单位 】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政设施《。养护社?会化和市场化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养》护单位未能确定的】由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代》养护单位直至确【定养护单位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移交申请书  】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名】称、立项编号;【   (二)工程概!算;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市政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移交 【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一】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试:运行:。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  园林绿化设【施养护一年后复验合!格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十条 !申请移交市政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  :(二)设施整—体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四)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 (五)设计—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且齐全完备;!   ?(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 (七)依法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市?政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设施基《础资料?包括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管—道内:视资料、附属—设施等相关技术【参数和材料;绿【化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面积;】开工和完《。工日期?、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单位了解熟悉市政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 ,。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出具移交受理【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移交验—收 :  第十四条—。 移交验《收时养护单位会同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由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出【具整改?意见:书,标明整改期限 【  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在接到【整改完成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确认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确认的—养护单位应当接【收养护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财政—部门在?移交文件上》签字确?认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七条 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情况和核【定设施养护工作【。。量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并纳入维护经!费,计划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签署市政】设施移交文》件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收?的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接受公众监!督   《区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市政设施范围!和养护单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养护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保修:。期限届满后养护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观察情?况函告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监管考核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监管考核意见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并:向,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尾款》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城市设施转为市!政设施移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养护—管理、财政、国土】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材料?中应当包括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合格的—证明  《 不:属于:系统性?设,施和园林绿化设施】的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重新做》出质量鉴定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不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财政部门不再拨付】养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养【护单位在《市政设施移交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养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养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市政《设,施交付使《用,的;:   (二)未及】时申请移交或者进】行问题?整改的;《  : (三)对符合条】件的设施拒绝接管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移:交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合移交的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地面出入口【垂直投影的地—下部:分和人?防,附属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四—),环卫设施是指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废弃物影响范—围的公厕、中转站】、垃圾终端处—理厂、果皮箱、垃圾!箱等:建(构)筑物或者容!器导向牌《;   (五)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绿化和广场游—园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道路!附属绿地、》广,场游园、《公园等  》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功能区的市】政设施?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