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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 ,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二)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  —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  (五)》洗车污水经过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洗车废水污】染路面和周围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  (一)》违反:第九:条未按照规定整【修、出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洁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刻《画、涂写《、张贴内容中公布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刻画、涂写、!张贴内容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供水、燃》气,、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全民健身】。。和文:体休闲等设施;【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6】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