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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 园:林绿化、《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城市容貌管理活动】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遵循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容貌【标准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  城市容貌标【准,。是城市容貌维护、】监管的?依据   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根!据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条! 鼓励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成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作业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容】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容貌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建(构)筑】物,容貌   第九【条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百分之三—十、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   第十—条 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 空调室外机(窗】机)、防护》装,置、遮阳(雨)【篷应当规范设—置并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外立面【的玻璃幕墙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装饰板幕墙—和面砖幕墙每二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石料》幕墙和涂料幕墙每】三年清洗《、涂装出新不—少于一次  — 古建筑和》重要近现《代建筑?清洗按照文物和历】史建筑物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  —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和》出新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委托专业清—。洗单位清洗的应当】建立清洗记录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相关设备!、安:全器械清单;  】 (四)安全作业】规程和责任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章 公【共设施?容貌   第十四条!。 ,公共设施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标明》产权:单位、养护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公共设施—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  第十五条—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 , 公共?设施每年清洗—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道路安全护栏!、隔离栏《(墩:)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出!现陈:旧、:破损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七条【 设:置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其规格、色彩【、形式、《图案和内容》应当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损、脱落!。、褪色的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第十八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避《险措施?;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设施—和依附在城市—道,路上的?其他管(杆)线和】。。渠箱盖板等设施【的完好状况进行巡查!发现或者《得知损坏时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并督?。促其修?复  ? 第二十条 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并定期【清洗、维护市民需】要发布信息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发—布,生,活,服,务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外墙或!。者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刻画、涂写、】张贴 ?  第四章 道路容!貌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招《投标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地面清扫保洁—做到无积尘、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在—。责任:区路面从《事,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污损?路,面 :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车》容不洁的自行—清,洗后方可上》路行驶  》 客运、《货运单位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其他社会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洗车区《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 :  (二)进出口】及作业?场地应当硬》化,;设置截流沟—、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沉淀【池容:积不少?于1.5立方米【;,。  :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作业章程—和操作规范;—   (四》)符合环《境保护、排水—、节水、环卫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清洗?场(站)平面布置图!或者实景图片—;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机!动车清洗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城市清洗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清洗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化带或者【其他公共场地—; :  (二)不得在道!路两侧晾晒、吊【挂物:品;   (三)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洗涤剂等产】品;   》(四)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 (五)洗车—污水经?过隔油池和泥沙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得,随意倾倒洗车废水】污染路面和周—围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容貌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责任:人和:责任区范围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  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容貌?。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市容?貌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工作由养】。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城市容【貌清洁单位的证【照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 (三)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查;   (四)】责,令城市容貌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五)!对不履行城》市容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工商登记》、企业备《案、产权信》息、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或—者告知有权查处部】门并:提供执法《证据支持被》。告知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告知部】门   《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未按照规定—整修、出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洁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责令限期清】洗;经书面》催告仍不履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清洗单位清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刻画、涂写、张贴内!容中公布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企业恢复其通信】号码的使用刻—画、涂写、》张,贴,内容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或者使用单位、公!共自行?车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幅度进行!细化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容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公共设施《是指设置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供水、燃气、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全民健身和文—体休闲等《。设施;  》 (二)《城市:容貌:。清洁单位是》指为维护城》市容:貌整:洁专业从事建(【构,)筑物、《机动车清《洗、保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6年11月2】6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