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本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 号)精神】参照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 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 号)和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水电〔2013〕】37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类生产要素】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第!三条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水利厅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以及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建设【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建设管理工作!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非厅—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所!在市:(指省辖《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省范》围内: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其中初步设计批】复工期2年》。以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资质注册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水利水电资质】施,工,企,业、江苏省各—。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包括【河湖管理《单位下?同)及?水,电站企事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评价标准
【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由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和评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审查?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出具评价报【告的相关工作可以】自主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或聘?请专
家完成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2);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执行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3);水电站企事业!单位评价执行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4)《上述标准《以下统称评》价标准?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依据评价得!分确定评价》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二级得【分80分(》水电站得《分7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三级得分7【0分(水电站得分】65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得分90分!及以:上且:各一级评价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70%!的,省水利厅《可,以推荐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
第九—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厅安全】监督处承担》。。其中:水电:站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由厅农村水利处【承担省水《利,科教中心(省水利企!业管理协会)承办】评价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审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评价期(申—请等:级评价之日前一年下!同)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应当?。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在建工程供》现场检查其中申报二!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1,000万《元(合同金额下同】)或1个2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申报】三级:的,应当不少于2—个500万元—或1个1000万】元以上规模的工【程现:场;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申请且】在评价期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价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四)?水电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法有效且在评价!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规定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程序
》(一)?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及?。评,价标准?初评后提《。交申请材料》厅属申请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非厅属申!请单:位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
(二《)省水利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开展评价提交评价报!告;
(四》。)省水利厅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水利厅组织核【。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水利厅颁发【证书:、标牌(式样见【附件5、6》)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7)和?初评报告(见附件8!)初: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初:评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初》评赋分及《结论等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
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申】请单位?通知其开展》评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 申请?单位:的,。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召开工作—会,议采:用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人员询!。问、复核初评—工作开?展情况等方法开【展评:价并赋分;申—请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数量在2个及以!下的应当《全,部开展现场抽—样检查;超过2个】。的应:当现场抽样》检查:不少于2《个规:模较大的项目或【工程;对项目法人须!现,场抽:样检查开工》3个月?后的在建工》程项:目;对施《工企业须现场抽【样检查作业量—相对较大时期的工】程项目;
(二)】评价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9】)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价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价意见评价!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评价人员一般!要求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评价工作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一般要—求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之一!。
,第十五条 —省水利厅对评价报告!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价》程序和评价工作【是否规范;
—。(二)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三)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五)】评,价得分?是否准确;
(【六)推荐《。性评价?意,见是否?合理
省水利厅根】据,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最终做出!审定结论《
第十六条 审】。查未达到《申,请等级?的经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对厅属】申请:。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在有效期内!需完成?年度自查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水利厅提】出延期申请》经,省水利厅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示
(?一,)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复—。评未通过审查—。的;
(五)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企事业—单位复评通过审查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二级单位如重新【。申报只能申》报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二级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查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等级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报三级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省!水利:厅将按?照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咨【询,机构、专家》和相关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从业—。行为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水利多!种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应的评价标准或其它!。行业评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2.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4.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5!.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6.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标牌【。式样:
7:.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申请表
8.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初评报告—(格式)《
9.江苏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报告(格】式)
《附件1江苏省—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2江苏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3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4江苏省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5:、6证?书、标牌
附件【7,、8、9申请表【及报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