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徐州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
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徐州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4-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2日
徐州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
(2014-2020年)
市发改委 市环保局 市经信委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江苏省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苏政办发〔2014〕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按照“企业主体、政府统筹、有序淘汰、全面升级”的原则,加快推进燃煤电厂升级改造,努力实现供电煤耗、污染排放、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三降低”和安全运行质量、技术装备水平、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三提高”。到2020年,全面完成升级改造目标,打造高效清洁可持续发展的煤电产业“升级版”。
二、目标任务
执行更严格的节能及排放标准,除淘汰退出外,全市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进行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在能效方面,到2018年年底,10万千瓦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2克标煤/千瓦时,其中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在污染物排放方面,到2017年年底,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标准见附件)。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燃煤机组准入管理
1.合理布局煤电项目。严格按照区域功能定位、能效和环保准入标准,布局燃煤发电项目。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严禁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重大热源点项目除外);对市区范围以外、确有必要建设的燃煤发电项目,严格按照煤炭减量替代、“上大压小”等要求,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燃煤机组;禁止产业项目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编制全市热电联产规划,优先支持高效燃煤热电机组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供电公司)
2.严格执行能效标准。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含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且具备变更机组选型条件的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参数,新建30万千瓦及以上供热机组和循环流化床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原则上采用超临界参数。新建机组中,100、6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分别不高于282、285克标煤/千瓦时;30万千瓦级机组设计供电煤耗不高于310克标煤/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严控污染排放总量。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在建和已纳入国家火电建设规划的机组)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
(二)加快现役机组改造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省火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加快淘汰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且不实施供热改造的燃煤纯凝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本实施方案明确的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发电机组,限期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质监局、供电公司)
2.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全部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列入淘汰计划的除外,下同)必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节能标准实施改造。供电煤耗高于全市同类型机组同年度平均水平5克/千瓦时以上的,原则上于次年实施节能改造。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以改造后供电煤耗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为目标,重点实施综合性、系统性节能改造;10万千瓦以下燃煤抽凝发电机组,鼓励改造为背压式供热机组。2017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分别完成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和1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节能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
3.推进机组减排改造。全部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排放标准实施改造。现役10万千瓦级及以上机组以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为目标、10万千瓦以下机组以达到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为目标,实施环保改造;鼓励10万千瓦以下有条件的机组,实施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机组环保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
(三)优化电力调度方式
1.提高机组运行水平。科学制定非统调煤电机组优化运行方案。提高机组安全水平和设备可用率,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完善调度规程规范,合理确定燃煤发电机组调峰顺序和深度,积极推行轮停调峰,提高高效环保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完善电网备用容量管理办法,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类发电机组开机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电网旋转备用容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供电公司)
2.注重用电需求侧管理。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利用低谷电力;完善调度规程规范,加强调峰调频管理,积极采用移峰、错峰等措施,减少电网调峰需求;引导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物价局、供电公司)
3.强化清洁电煤监管。鼓励采用低硫分低灰分优质燃煤,所有煤电企业必须使用含硫率低于0.7%的低硫煤,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除外)。加快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积极采取筛分、配煤等措施,提高动力煤供应质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发改委、质监局)
四、实施步骤
(一)总体方案制定(2014年12月15日前)
在我市煤电企业提出的改造方案和年度计划基础上,2014年11月底前完成全市《2015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计划》制定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全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实施方案(2014-2020年)》制定工作。根据拟建火电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年度节能减排项目计划。
(二)年度实施计划(2014年-2018年)
1.关停淘汰类
2014年,关停10台机组(涉及西区热电、苏洋热电、金山桥热电、姚庄热电、新沂通新等5家企业),装机容量10.8万千瓦。
2015年,关停13台机组(涉及坝山热电、铜山新汇、南区热电、新沂阳光、华美坑口、圣戈班等6家企业),装机容量20.3万千瓦。
2016年,关停2台机组(涉及垞城热电1家企业),装机容量27万千瓦。
2017年,关停6台机组(涉及大屯煤电1家企业),装机容量32.4万千瓦。
2.节能改造类
2014年,节能改造18台机组(涉及9家企业)。
2015年,节能改造19台机组(涉及11家企业)。
2016年,节能改造18台机组(涉及11家企业)。
2017年,节能改造22台机组(涉及9家企业),其中,全面完成10万千瓦以上18台机组(涉及7家企业)的节能改造,供电煤耗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
2018年,全面完成10万千瓦以下36台机组(涉及16家企业)节能改造,供电煤耗力争达到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
3.减排改造类
2014年,环保改造27台机组(涉及11家企业)。
2015年,环保改造15台机组(涉及10家企业)。
2016年,环保改造11台机组(涉及7家企业)。
2017年,环保改造29台机组(涉及13家企业),全市38台机组(涉及17家企业)全面完成环保改造,其中,10万千瓦以上机组排放标准达到燃气轮机排放标准,10万千瓦以下机组排放标准达到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
(三)达标情况督查(2015-2020年)
2015年起,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对煤电企业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及淘汰落后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未按计划实施节能、减排改造的企业,限期落实;对改造后未达到节能、环保标准的企业,再次组织实施改造;对多次实施改造后仍达不到节能、环保标准的机组,依法坚决予以淘汰。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建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联合会办机制。市发改委、经信委牵头负责机组节能改造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管监督,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机组减排改造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管监督,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工作目标。
(二)落实配套政策。将燃煤发电能效和环保指标作为拟建火电项目申报优选评议重要指标,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按标准煤计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我市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落实省节能环保发电调度要求,适当提高能效先进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发电小时数。结合煤电企业节能减排改造成效,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临时电价补贴政策)、差别化排污收费等价格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引进民间资本。支持发电企业与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合作,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节能环保改造。支持发电企业通过排污权、碳排放、节能量交易等筹集改造资金。
(三)分解年度方案。市发改委、环保局、经信委等部门要结合区域负荷、环保容量等因素,制定全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各发电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相关标准和时间要求,提出本企业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加强评估报备。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改造类别,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会同经信、环保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请方案评估,根据省出具的方案评估意见等,予以备案。其中,位于主城区(含铜山区、贾汪区)的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环保局申报、备案;位于五县(市)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发改经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申报、备案,备案文件应及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涉及发电能力变化的项目,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