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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 (】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重点绿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绿地保护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重点绿地【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功能》突出、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植被、水体—及相关设施具体有以!下几类 —  (一)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广:场绿:地,; 《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包括重要的卫—生隔离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以及重要—道,路的防护绿地—;   —(三)主城》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带;》   (四)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吕梁山风景区】内的重要绿》地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由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 !  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管、林业》、水务、交通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第四条 重点—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管】理部门?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绿】地由:市绿地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绿线: ?  新?增绿地属于重点绿】地,范围的应当列入重点!。绿地名录 —   ?重点绿地由绿—地主管部门》设置标志 【 , 第:五条 重点绿地推行!社会化养护由管理养!护部门通过招—标方式从有绿化【养护资质的》单位中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 !。  : 第六条 主—城区:主干道?上的行道树》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更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七条》 不得擅自》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绿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管理养护部门组织听!证会征求专家、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点绿地【在,云龙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 ,。 ,  :在,山林红?线保:护区内的重点绿地】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依照徐州市山林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铜山区、贾】汪区管辖《范围内的重点绿地需!要占用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的铜《山区:、贾汪?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于审议决定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  :第八条 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占【用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由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以》填埋、建设等方【式占用重点绿—。地范:围内水体的》按照:本条例有关占用重点!绿地的规定执行 !   第十条 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扩建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扩?建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由绿【地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征求群?众,代表、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占用重《。点绿地的应当经绿】地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占:用,重点绿?地进: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在》临,。时占用后实施—绿地恢复《  《 第十二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占用重点绿地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十三条 重【点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毁—座,椅、果皮箱、护栏、!标,识牌、廊架、凉【亭、雕塑、亮化灯】具、地面铺装等设施!。。; 《  (二)擅自设置!广告设施;》   (三)】取土、?挖石、焚烧物品; !   (四)违】反规定?野炊、停放车辆【、设:置帐篷;  】 (五)放牧—、种植蔬菜》或者其?他农:作物; —  (六)其他【损坏绿地的行—为 :   第十—四条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审批》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置者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审批部》门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绿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以并:处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造成!损失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  ?第十六条 本—条例对重点绿地的养!护、管?理未作规定的适【用,。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养护《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履行拟定重点绿【地名录和绿线职【责的; 《   (二)擅】自占用?重点绿地进》行建设?或者:改变重点《绿地规划《用途的;   !(三)擅自扩建【重点绿地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建筑及—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   】(四)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   (】五):对发现或者举报的违!。反本条例行》为依照职责》应,予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