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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临建发【[,2017]33号 !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 】     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临沂市】规划局? 《临沂:市物价局 》 2017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四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