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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临—建发[2017【]33号 —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     !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临!沂市规划局 — 临沂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    (三—)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四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