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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临建发[!。2017]33【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 ,  :   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 临沂市规【划局 ?。 临沂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   (《。三)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第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十四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