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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临建发[】201?7]33号 【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     现将!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 , 临:沂,市规划局 》 ?临沂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企业或工业小区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中水设!施设计方案 — 第八?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 中水设施】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 《 第十一《条, 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十】二条: 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 —。 第十?三条 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 第十四条 —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 第《十五条?。 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