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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警》、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协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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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停车场规划应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 停车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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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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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拍卖《所得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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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空闲场地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二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到价格—主管、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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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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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置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停:车费非营业性停车场!改,为营业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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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简化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交警、【消防、?人防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设计方案!应经规?划、消防、交警【等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以及各类】。民用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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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鼓励规!划和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智【能化、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条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67】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2008)!等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应当本【着“谁使用、—谁建设、联》网共享”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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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居民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场所等新】建、改(扩)建重大!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并进:行交: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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