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住建、【交警、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协】商编制
第七【条 停?车场规?划应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停】车场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九【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拍卖所得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投资建!设,者
第十》一条: 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空闲:场地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二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到价格主管、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
】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设置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收取》停车费?。非营业性《停车场?改为营业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简化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交警、消】防、人防等部门【要联合研究停车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设计方!案应经规划、消防、!交警:等部门同意》停车:场竣:。工后须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以!及各:类民用建筑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
第十—九条 鼓《励规划和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智能化!、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二十—条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67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 7—61-2008)】等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 , ,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应当本着“谁使用!、谁:。建设、联《网共享”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将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含?换乘枢纽、》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停靠站、候!车亭等)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含》步行道?、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建设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推进》。与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相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第二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居民?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场《。所等新建、改(扩)!建重大项目应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并进行交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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