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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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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办:发[201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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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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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3号)以及临汾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5—〕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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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根据法定!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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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 》(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
【。 ? (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 (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充电基础!设施验收
第八】条, ,供电企业给》予电网接入支持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配套的》电力:设,施建设提《升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水平!
第九条 充电】设施应单独分表计量!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加【强充电安全》。和配套电网设施服务!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在】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或《。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工程竣工图【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配合供电企业!。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电—源走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查、施工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站场、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对所有充电设—施市、县人民政府均!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从!市、县财政》和中央财《政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资金】中,筹,措按: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能!力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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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费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 : ? (三)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充】电设施进网作—业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山西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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