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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