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