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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 ,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