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