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