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