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 , ?。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