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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 ?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