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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城区(包括东【昌府区?和市属开发区—下同)?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聊城【市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资,金   —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销—售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本细则【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依法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  本细则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以住房置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公司! 第:四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   》  市住建局—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    (二)【接受:预,售,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备案;】。     (三!)审核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格监—督其监?。管行为并对其监管行!为进行评定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由担保!机构为预售》人向:预购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   》  在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如出现预售人!未按规定使用预售资!金,且造成预购人损失】的担保机构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 担保?机构为保证预购人的!预售资金安全可以对!其担保的预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  :预售人向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反《担保的担保机构【。可以不再对》。预售人反担保数额内!的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但担保—与反担保双方应向】。市住建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通过市住建局担【保资格审核  !   (一)依【法注:册、专业从事住房置!业担保经营;—   》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伍仟万元—;  》 ,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要求; 】 ,    《(五)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后止 第十条—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预【售人须与市住建局签!订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 第十一条! 预售《人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成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 预—售人须同监管银行】、市住建局》。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签订由市住—。建局监制统一格式】。的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共伍份三!方各执壹《份市住建局备案贰】份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预售项目【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另行—开立的除外  !  : 预售人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分别与?监管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书《并向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预售人?应当与原监管银【行、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监管协议书!并将原专用账户的】结余资?金转入新专》用,。账户同时报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按揭贷款《足,额进入监管》账户账户《内资金支出符合约定!程,序, 第十六条 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书和聊城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业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七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时》须向预购人》提供由担《保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八条《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登记备》案时须提供由担【保机构同预购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担【保书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包括?项目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设备:款、土地取得—费用及法定》税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预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的原则!     (】一)担保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核定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按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   (二)—用,于支:付水、电、暖—、气等专营设施【建设费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票据予】以,核准:     (】三)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  :   (四》。)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予以核准!。    — (五)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根《据征税通知单予以核!准 ?     (六【)用于?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应在!保证项目顺利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分阶段予以核—准回拨款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不得支付—该款项 《  ?   (七)用于支!付不可预《见费用等其他款项的!应根据其合同—约定、收付》凭证、进度证明等】担保机?构认可的证明材【料予以?核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预售《人可以向担保机【构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小】额开支  【。   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十对—信用良好、项目进展!顺利的预《售人可适当提高备】用金:额度: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信用不佳、原—有,开发项目《遗留问题较多的预售!人,不得支取《备用金?     备】用金只许《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担保机构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机构应【暂停预售《人使:用预售资金付款 !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  :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   ?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   ?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与主体项目建设不】同步严?重滞后的; —  ?  : (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安—全事故、群体上访事!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未《结束的; — ,    (七—)市:住建:局和担保机构认【为其他?不予核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机构:发现预售人》有违反规定》付款嫌疑的,应当】暂停支付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的付款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抄报?市住建局审计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计期【。间,:预售人不得以—预售:。。资金用于付款— 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每季度将所担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上季?度的收支、结余【情况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项目?通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方可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六条— 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预售人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供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担保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项目结案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住【建局:不定期对《。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预售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