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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