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 : ,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