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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