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 :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