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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