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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