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 :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