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对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4.删《去,第五十二条》
5.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6.: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 (一)建设—行政部门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二)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
— ,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 ,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 》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
《 《 (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 ?。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
: (四!)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 ?。 第九?条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 》。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 ? ?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代理】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 ?。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
: —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 : ?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
【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五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 ? 第二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 : (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 ,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
》 ?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
】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 ,。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 —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客观、公正》地评标;
】 (二】)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 ?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 :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 , (六)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系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近亲属的》;
《。。 :。 : , (二)系—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
! , :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
】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
!。 》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 :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 : :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
《。 (—二)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 ?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
: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请,核查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
《 ?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集体《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将开】标、评标过程如实】记录并?将记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存档—备查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诉财政部门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将其载入中标单位的!信用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 》。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
!。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可以?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当《及时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 【。 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及其他相关》。联活动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集中交易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建立全省!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 ?。
省、市、》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情况复杂》、,难以协调和监—督的事项应》。当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
,。 —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
《 》。 :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有权《查阅和复制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 ,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不得向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 —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 :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提出?投诉或者《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无事实依》据属于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行为记—。录于投标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 (三)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招标
《 : 第五】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
】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 》(三)非法干涉评标!活动的;
【 【(四)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的;
【 (】五):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