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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和】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 201》7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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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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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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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审核和现》场踏勘规划》用地资料齐全—。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九条 —已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与合同有效期同!步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 :第十条 在城—市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第十《一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 (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地块出入口方—位、五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退让要求!以及: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等,内容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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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单》位在报审前应—对其报审图》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划审查部门对国家】规划和?设计技?。。术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进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的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核实 —
— (三?)对于规划设计要】点中有数值要—求,的条件内《容只要?满足下限不超过【上限:。均认定为满足要求】
第十二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许可《内容应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设计方案的—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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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许可内容!的实施情况与规划条!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第十】四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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