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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出】具和核实《管理办法(》试,行)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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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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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规划条!件有关指标计算口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廊坊市—建筑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审核和现》场踏勘规《。。。划用地资料齐全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具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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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已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与合同有效【期同步规划条件一经!出具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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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第十《一条 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对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地》块出入口《方位、五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的退让要求以及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等内《容进行审《定,
(二!)建设单位在报审前!应对其报《。审图纸?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划审查【部门对国家》规划和设《计技术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进行报】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方面的审查!不再进行技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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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规划设计要点中】有数值要求的条件内!容只要满足下—限,不超过上限均认定】为满足要求
】 第十?二条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许可内容应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设计】方案的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 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总和应《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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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许可!内容:的,实施情况与规划条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与【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后—方,可办:理后续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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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规,调整规划条》件的由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审批对违反规定】调整规划条件—的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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