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在—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站》。网功能?、水文测站布局【、监测项目、测【验,方式、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建设—。等内:容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
: 第七?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防洪重—要,城镇、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大型水】。闸、重要引(—退):水口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划要求设置》水文测站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
因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专门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水?文,。监测工作质》量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河段区域性洪【水和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水文测—站、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及:调度运行信息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编码实时管【理全省水文监测【信息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条件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水文监测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二)水功》能区、地下水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河【流交接?断面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三】)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 第二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禁止—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
!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水?域、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船舶、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迁移—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建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对比监测】要求、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