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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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
】 ,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在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站【网功能?、水文测站》布局、监测》项目:、,测验方式、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建设等内容》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防洪重要】城镇、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大型水】。闸,、重:要引(退)水口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划要求设置!水文:测站: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
《 因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专门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水文监测工作质量】
,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河段区域性【洪水和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水文测站、》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及调度运行信!息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编码实【时管:理,全省水文监测信【息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
《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条件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
,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水文监?测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二—)水功能区、—。地下水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河流—交接断面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三)】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 第二?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禁止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水域?、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船!舶、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迁移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建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对比:监测要求、》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