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在征求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意见后报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修!改水:文,站网建?设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水文!站网建设规划主【要,包括:规划目标、站网【功能、?。水文测站《布局、监测》项目、测验方—式,、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网络建?设等内容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在规划建设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时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与水文站网!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防洪重要城镇、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大型水闸、重【要引(退)水—口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划《要求设置水文测【站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
《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
! 因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文站网建—设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为防汛防台!抗旱、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提供公共!服务的专用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财【政承担
》 专门为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分别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活,动的行业《管理:加强水文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水:文监测工作》质量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雨量、—水位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从事水!文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不得—擅自:中止和?减少监?测项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水文监测信息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河段区《域,性洪水和中小流域】突发性山洪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水文测《站,、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及调?度运行信《息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组织】。对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等!水,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编》码实:时管理?全省水文监测信息
!。 ,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
《。。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水资源调查评价【条件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全!省和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设区的市和跨!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县(市、区—)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评审
》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水文监测资料按照】下列规定汇》交:
(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 (二)《水功能区、地—。下,水监测资料和—重要引(退)水【口、在江《河,和湖:泊设置的排》污口、重要河流交接!断面: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三)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保—护标志:
》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五!百米:。;专用?水文测站沿河纵【向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三百米》;,沿河横向监测断面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二十《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二—。)降水、蒸》发等观测场周围环境!保护范围:观测场】所以外周围三十米;!
?。(三)河口沿海【水,位站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监测设施以外!水,域一百五十米
【。 第二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禁,。止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水《域,、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船舶、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五条 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迁移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应当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建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对比监测要】。求、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水域内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依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