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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TRS!。_Edi《tor P{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 ,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