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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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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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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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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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 , 第三十五条 【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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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