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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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 ,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