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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TRS_E】。di:。tor P{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 【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 第十七条 —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 ,。信息档案《管理  《   ?第二十九条 —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 第三十二条 【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 ,第三十五《条 :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