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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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 ,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第《十七条 《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