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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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缪,瑞林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 《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 第:十二条 《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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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