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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T,RS_Edito】r P{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 2017年5月】3日: ,。。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章 — 运营和《维护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