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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TRS_Ed】itor 》P{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8;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  2017年5】。月,3,日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第十一—条 :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 第十五条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  :第十六条 》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 ,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  第十九条 【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    《。  : ,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  :第二十七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  :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  第三十条 【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