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第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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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市,长缪瑞林
— 2017年5月】3日:
,。。 ,
》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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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加强对管廊建【。设和维护资金的合理!安,排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的投资建设
【。 鼓励入廊管—线产权单位》以及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片区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轨道交通、绿!化园林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征询各》管线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对各类?专业管线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合理确定管廊的】规模、空《间位置?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建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棚户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管廊【建设
《。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重点规划【建设管廊
(一!)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
— (?二)城市高密度开发!区域以及管线—需求较大的区—域;:
(三)道路】宽度难?以单独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在满足自身管!线需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沿线市政公用弱【电管线单位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相关弱电管线
!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工程施【工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 ,管廊建设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推进!与当年?年度城市道路—的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各管线单位应当结!合当年年度道路【建设计划配》合道路?内管廊?的建设?同步入廊
电】力、通信等管(【杆)线下地》入廊:工,程应当与施工同步】施工现场及》废弃线缆应当及时清!。理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 , 已建设管》廊且在?廊内已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预:留管线应当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既有:管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迁移、入廊!
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不予规划许可【审批
第十五】条 : 管廊?规划区域内》确实不能入廊的【管线应当根据所在地!区的地质、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管》线性:质的不同兼顾技术】、经济、安》全、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入廊后对管》廊建设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并确保管线安全、规!范的基础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入廊
第】十六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 城市中心区域不!得,规划新建《中低压架空线路;已!建中低压架空线的预!留入廊?线位逐步迁》改到位
第十】七条 管廊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并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管【。廊断:面应:当满足?所在区域相关管【。线的入廊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并配建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检修
】第十八条 —管廊内应当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配【套,建设消防、照明、通!风、给?排水:、标:识、:安全与警报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 管廊建设—应当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避免产生相互干扰】
第十》九条: 管廊建设工程开!工前管廊《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设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测量图等测量!成果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 建设单位竣工【后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管廊及相【关资料移交管廊管理!单位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廊!建设单位办理管廊】交接手续发现管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章 — 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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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运营管理由管—廊管理?。单,位负责纳入管廊的】管线:养护以及日常管理】由管线单《位负责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管?线的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对,管廊进行运》营和养?护并按照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管廊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支付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管—理费具?体收费由《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 (二)养护和维!修管廊本体及共【用设施设《备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三)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专业《维修;
【(五)组织》制定:、执行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
(七)法!律、法规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二十三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 (二)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三《。)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
》 (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按照协议抄送—管廊:管,。理单位;
(】七)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与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 因管廊发生险情!造成道路损坏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道路和通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管,理单位存档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变!更情况应当》纳入本市管廊信【息档:案:。。
: 第:二十六条 在管廊!及其:两,侧三米范围内从事下!列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施工【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一)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二)爆《破、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 (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一!条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对—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管【廊需要进入的应当】由管廊管理单—位派人到场
—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护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管【。廊信息?资,源统一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时更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 市城市地下管线数!字化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本:市管廊信息管—理,系,统负:责管廊及入廊管线】空间地理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利用保证》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实现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及》。时向管线中》。心移交成果资—料
《管线单位应当在管线!施工竣工后向管【线中心移《交管线竣工资料【
第三十—二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相:对,应的子?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市数字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三条 管线】中心按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提供—管廊及入廊管线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涉及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实行无偿服—务
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权属管线信息
】 ,涉及国家秘密的管】线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管廊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向管线中心移—交的成果《和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管廊和入《廊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管廊管理单位】。收集、整理所需【成果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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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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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管廊】管理单位、管线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施》工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危及管廊安全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查处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廊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