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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钱塘【江河道?管理发挥钱塘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钱《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江河道》内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管辖】的钱塘江《河道:。包括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和支】流 :。第四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钱塘《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钱,塘江河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钱塘江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道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流《域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河道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四)流域防洪】调度基础工作—; (五)河—口治理基础工作 省!。直管江堤、海—。塘,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钱塘江河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根据防洪的【。总体安排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必须遵【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钱塘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的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渔业生产!、围垦和建设—水力发电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旅游!开发:、港口?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前款活动的—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确保正常】的供水、《养殖、航运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钱塘江河口】涌潮资源《的保护河口两—岸跨河、临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涌,潮影响内容并提【出减少对《涌潮影响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钱!。塘江河道建》设,、河口治理应当严格!按照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实《施 在钱塘》。江河道规划治—导线内?。进行滩涂围垦—的同时适用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禁?止,在规:划治导线以外—进行滩?。涂围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防】洪规范制定江—堤、海塘的设计【标准组?织江堤、《海塘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江堤、》海塘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江堤?、海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作为】备堤、备塘的江堤、!海塘应当保持原有的!防洪能力不得任意】废弃确?。。需废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钱【塘,江,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 在:钱塘江省级河—道上建设前款规定】。工程的应当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在!。市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在县【、乡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研究、管》理和保护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钱:塘江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保》障流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 第十八条】 钱塘江江山港【和常山港汇合处【以下干?流和浦阳江、新【安江、乌溪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省级!和,市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乡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以外的钱塘江河口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加强《规划、科《研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取退水管理—、水土保《持,、水量调度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