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钱】塘,江河:道,管理发挥钱塘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钱塘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钱塘江河《道,内,通航河段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条例所》。管辖的钱《。塘江河道包括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的《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和支流 】第四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钱,塘江河道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实》施钱塘江河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增—。加投入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钱!塘江河道的主—管机关?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钱塘江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钱塘江河道【的统一?管,。理其所属的钱塘江管!理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省直】。管江堤、《。。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富春江水电站大坝!以下干?流和:浦阳江临浦高田陈以!。。下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三!)流域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河道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 :(四)流域》防,洪调度基础工—作,。; (五)河口【治,理基础工作》。 省:直管江堤、海塘【的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钱塘江河道—。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应当》根据防洪的总体【安排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钱》塘,。江河道?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活,动的基本依据—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必!须遵:守 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钱】塘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害防治的综合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渔业生产、围【垦和建设水力发电】设施、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旅游开发!、港口建设、地【下水: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 在钱塘《江河:道从事?前款活?动的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利益维护》江河的合理流量确】保,正常的供水、养【殖、航运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钱塘?江河口涌潮》资,源的保护《河口两岸跨河—、临: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含涌潮影响!内容并提出》减少对涌潮影响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钱塘江河道】建设:、河口治理应当严】格,按,照综合规划和—河道建设规》划、河口《治理规划等专业规】划实施 在钱塘【江河道规划治导线】内进行滩《涂围垦的同时适用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禁止在—。规划治导《线以外进行滩涂围垦!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洪?。保护区的重要性和国!家有关防洪规范制】定江堤、海塘—的设:计标:准组织江堤、海塘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江堤、!海塘: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标?准或者有严重—缺陷:的江堤?、海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作为备堤、备塘的】江堤、?海塘应当保持原有的!防洪能力不得—任意废弃《确需废?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钱》塘,江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 在》钱塘:江省:级河道上建设前【款规定工程》的应当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在市—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在—县、乡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研究:、管:理和保护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钱塘江】。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保障流】域防汛防台抗—旱安全 第十八条】 钱塘江江山港【和常山港汇合处【。以下干?流,和浦阳江《、新安江、乌溪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省级和市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乡级河道》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平湖金丝—娘桥与慈《溪庵东连线以外的钱!塘江河口《。段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加强规划、科研【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取退水管理、水!土保持、《水量调?度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