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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淮河?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扁担港海】口枢纽下游》入海口?止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及】控制建筑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是指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枢纽建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穿堤《建筑:物,、调度河、》堆土区以及水文、通!讯、照明、》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行!业管理?及二河枢纽》、淮安枢纽、淮阜】。。控制枢纽、滨海枢】。。。纽、海口枢纽(以】下简称为五大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清浦、《淮,。安、阜宁、滨海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其中省—级每年补助经费【依据: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行,业,。管,理考核情《况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具》。。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南北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隔堤、青坎和已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 (二)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三)?建筑物和设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堆《土区以?征地红线为界— ,第七条 《 淮河入海水道【河道、堤《防分级管理的范围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为,入海水道《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9+8】90、83+2【28至?86+013、10!。9+886至—112?+49?6、153+60】0至:154+620和】160+7》55至入海口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8+900【、2:9+:100至30+15!8,。、72+3》05至73》+305、83+】1,30:至,8,5+170、110!+2:83:至112+88【3、161+1【。05至入海口的【河,道及堤防 (二)】淮安市?。清,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4+435至26】+9:90:北堤桩号4》+435至26【+990的》河道及堤防 —(三)?淮安市淮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29+【89:0,至66+872【。北堤桩号28+90!0至2?9+100》30+158—至66+114的】河道及堤防 (四】)盐:城,市阜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66+8》72至83+228!、86+013至1!00+567北堤桩!号66+114至】。72+30》5、73《+30?5至83+》130、85+1】70至100+【。552的河道及【堤防 ?(五)盐城市—。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1—00+?567至109+8!86:、11?2+4?96至?153+6》00、154—+620至16【0+:7,55北堤《桩号100+5【52至1《10+28》3、112+88】3至1?6,1,+105的》河道及堤防》其中北堤147【+300至1—50+810、1】56+000至1】6,0+063的堤防】由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淮海农场进行【具体:管理但淮《海农:场必须服从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淮河入海—水道:桩号0+000至】2+435的堤【防及河道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及漫水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铁路桥梁由铁】。路部门管理、养护 !调度河上的生产【桥,、圩口闸、泵站及】滩地内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提出审《批,前意见;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九条 】 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五大枢!纽控制建筑物及【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对市【、县(区《)管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五)组织编制—、适时修订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     !(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八)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十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所属河道工【程,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和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控制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安排—并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规—。划要:求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组织淮安、》盐城及所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所属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征求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与河】道、控制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以,及在淮河入海水道】。内滩地耕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淮河入海水道】行,洪造成农作》物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管理?权限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所占!用的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水利建设!整治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或其他—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 在淮河入海水【道内取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合理》开,发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有关规费》并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和审【查村镇规划》时,涉及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引排水、《排,污和防洪的应—。当事先征求》。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 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堤防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与《更新及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青坎、道路、隔【堤、护坡、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通—信、照明、界桩、观!测等设施《;    》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取土、垦种、放】牧、建窑、埋—。坟、圈圩、打坝、】。扒口、建房、—晒粮开采《地下资?。源毁:坏林木草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三)倾倒和弃置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  :      在淮】河,入海水道南北泓之】间,的隔堤堤肩线—向内各5米》、南堤内《青,坎坡肩线向》内5米、南堤—迎水坡坡《脚线外5《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除上述范】围内南?北,泓隔堤堤《顶、:南,堤内青坎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并不得《翻耕、深耕、—挖沟:筑陇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和高程 第】二,十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除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农用—机械(?车辆:),及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堤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砂、爆【破、挖?坑;: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淮安—市、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7月】16日?苏,水,。政〔2005—〕20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