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 建标库

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扁担港海口枢纽下游入海口止。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及控制建筑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是指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枢纽建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穿堤建筑物、调度河、堆土区以及水文、通讯、照明、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行业管理及二河枢纽、淮安枢纽、淮阜控制枢纽、滨海枢纽、海口枢纽(以下简称为五大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清浦、淮安、阜宁、滨海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其中省级每年补助经费,依据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行业管理考核情况,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具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南北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隔堤、青坎和已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

(二)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三)建筑物和设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堆土区:以征地红线为界。

第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河道、堤防分级管理的范围: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为入海水道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9+890、83+228至86+013、109+886至112+496、153+600至154+620和160+755至入海口,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8+900、29+100至30+158、72+305至73+305、83+130至85+170、110+283至112+883、161+105至入海口的河道及堤防。

(二)淮安市清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4+435至26+990北堤桩号4+435至26+990的河道及堤防。

(三)淮安市淮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29+890至66+872北堤桩号28+900至29+100,30+158至66+114的河道及堤防。

(四)盐城市阜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66+872至83+228、86+013至100+567,北堤桩号66+114至72+305、73+305至83+130、85+170至100+552的河道及堤防。

(五)盐城市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100+567至109+886、112+496至153+600、154+620至160+755,北堤桩号100+552至110+283、112+883至161+105的河道及堤防。其中北堤147+300至150+810、156+000至160+063的堤防由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淮海农场进行具体管理,但淮海农场必须服从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淮河入海水道桩号0+000至2+435的堤防及河道,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及漫水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铁路桥梁由铁路部门管理、养护。

调度河上的生产桥、圩口闸、泵站及滩地内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提出审批前意见;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九条  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五大枢纽控制建筑物及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对市、县(区)管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五)组织编制、适时修订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

    (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八)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所属河道工程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和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控制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安排并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规划要求。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组织淮安、盐城及所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所属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征求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与河道、控制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以及在淮河入海水道内滩地耕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淮河入海水道行洪造成农作物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管理权限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所占用的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水利建设整治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或其他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内取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合理开发,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有关规费,并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和审查村镇规划时,涉及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引排水、排污和防洪的,应当事先征求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堤防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与更新及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青坎、道路、隔堤、护坡、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通信、照明、界桩、观测等设施;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取土、垦种、放牧、建窑、埋坟、圈圩、打坝、扒口、建房、晒粮,开采地下资源,毁坏林木草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倾倒和弃置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

       在淮河入海水道南北泓之间的隔堤堤肩线向内各5米、南堤内青坎坡肩线向内5米、南堤迎水坡坡脚线外5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除上述范围内南北泓隔堤堤顶、南堤内青坎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并不得翻耕、深耕、挖沟筑陇,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和高程。

第二十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除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农用机械(车辆)及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堤。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砂、爆破、挖坑;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河入海水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淮安市、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7月16日苏水政〔2005〕20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