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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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扁担《港海口?。枢纽下游入海—口,止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及?控制建筑《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是指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枢,纽建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穿堤》建筑物、调度河【、堆土区以及—。水文:、通讯、照明、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行!业管理及《。二河枢纽、》淮安:枢纽、?淮阜控制《枢,纽、:。滨海枢纽、海—口枢纽(以下简称】为五大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清浦、淮安、阜宁!、滨:。海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其中省》级每年补助经—费依据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行》业管理考《核情况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具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南:北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隔堤、青坎【。和已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
(二—)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三)建【筑物和设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堆土》区以征地红线为【界
第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河道、堤防分级!管理的范围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为入海水道—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9+890!、83+22—8至86+013】、1:09:+886至1—12+496—、153+60【0,。至154《。+620和》160+755至】入,海口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8,+900、29+】100至《30:+158、72+】305至73+3】05、83》。+130至85【+170、》110+28—3至112+88】3、161+105!至入海口的河道【及堤防
(二—),。淮安:市清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4+43—5至26+990】北堤桩?号4+435至26!+990的河道【及堤防
(三)淮】安市淮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29!+890至66【+872北堤桩号】28+9《。00至2《9+10030【+,158至66—+11?4的河道《及堤防
(四)盐】城市:阜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6!6,+872至83【+228、86【+,013至100+】567?北堤桩号《66+114至72!+305、73【+3:05至83+130!、85+《1,70至100+55!2的河道及堤防
(!。五)盐城市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100+56【7至1?。0,9+886、1【12+496—至153+60【0、154+62】0至:1,60+755—。北堤桩号1》00+552至【1,。10+283、【112+8》83至161—+105的河道及堤!防其中北堤147】+30?0至15《0+81《0、156+000!至160+06【3的堤?防由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淮海农场进行具体!管,理但:淮海农场必须服从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淮河入海水道桩【。号0+00》0,至2:+435《的堤防及河》道,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及漫《水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铁【路桥梁由铁》路部门?管理、养护
调度】河上的?生产桥、圩口闸【、泵站及滩》。地内: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提出审批前》意见;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九,。条 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五大?枢纽控?制建筑物及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对市、县(区)!。管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五):组织编制、》适时:修订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参加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
】。。 (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八)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所属河道工程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和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控制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安《排并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规划《要求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组织《淮安、盐城及所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所属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征求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与河道《、控制?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以!及,在淮河入《海水道内滩地耕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淮河入海水】道行洪?造成农作《物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管理权限》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所占:。用的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水利建设整治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或—其他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内《取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合理?开发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有关》规费并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 》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和审查村镇【规划时涉及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引!排水:、排:污和防洪的》应当事先征》求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堤防】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与更新及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青坎、【道路:、隔堤、护坡—、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通信、【照明、界桩、观测】等设施;
】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取土、垦种、放牧】、建窑、埋坟、圈】。圩、打坝、扒口【、建房、《晒粮开采地下资【源毁:。坏林木草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倾《倒和弃置《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
《 《 , 在淮河入海水道!南北泓之间》的隔堤堤肩线向【内,各5米、南》堤内:青坎:坡肩:线向:内5米、《南堤迎水坡坡脚线】外5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除上述范围内南北泓!。隔堤堤顶、南堤内】青坎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并不》得翻:耕、:深耕、挖沟筑陇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和】高程
第二》十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除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农,用机:械(车辆)及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堤
【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砂、:爆破、挖坑;—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 淮安市、》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7月:16日苏水政—〔,2,005〕《20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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