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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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关于!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等【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西起洪泽湖二!河闸东至扁担港海】口枢纽下《游入海口止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与】河道及控制建—筑物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是指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枢纽建筑物【、堤防及《。其护堤地、》。穿堤建筑物、调【度,河、堆土《区以及水文、通讯、!照明:、观: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管理《。范围内?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主管机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行业管理!及二河枢纽》、淮安枢纽》。、淮阜?控制枢纽、滨海枢】纽、海口枢》纽(以下简称为【五大枢?纽)管理范》。围内:的具体管《。理工:作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清浦、淮安【。、阜宁、滨海四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其中省级每年补!助经费依据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行业管理考核【情,况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具体行业管理!考核办法《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负责?制定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为!。
,(一)?河道南北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滩地—。(包括可耕地—)、隔?堤、青坎和已征用的!水利工程用地;【
,(二)堤防(含【穿堤建筑物)—南堤以南肩线为【界;:北堤堤外有调度河】的至调度河北子堰】外堤脚线征地—红,线无调度河的—至北堤堤脚线外【征地:红线
(三》)建筑物《和设施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堆《土区以征地红线为】界
第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河?道,、堤防分《级管理的范围—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围为入海水道【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9+890、8】3+22《8至86+01【3、109》+886至11【2+496、1【53+600至15!4+620和1【60+755至【入,海口:北堤桩号(校正桩】。号下同)2+43】5至4+4》35、26+9【9,0至28《。+900、》29+100至30!+1:58、72+—305至73+30!5、:83:+130至85+】17:0,、110+》283至1》1,2+883》、161+10【5至入海口》的河道及堤防
(二!)淮安市《清浦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4+:435至《26+990—北堤桩号4》+435《至26+990的河!。道及:堤防
(三》)淮安?市淮安?。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29+89】0至6?6+872》北堤桩号28+90!0至29+1—0030+1—5,8至66+1—1,4的:河道:及堤:防
(四)盐—城市:阜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66:+,872至83—+228、86【+013至10【0,+567《北堤桩号66+11!4至72+305、!73+305至【83+130、85!+,170至10—0+552》的河道及《堤防
(五)盐城市!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南堤桩号!100?+567至10【9+886、11】2+496至153!+600、154+!。6,20至16》0+755北堤桩号!100?+552至》。110+283【、11?2,+88?3至:161+105的河!道及堤防其中北堤】。1,4,7+:300至1》50+?810、1》56+000—至160+0—。63的?堤防由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淮,海农场进行》具体管?理但淮海农场—必须服从滨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淮河入海—水,道桩号0+000至!2+4?35的?堤防及河《。道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国道、省道、县!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及漫水公《路养:护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跨《越淮河入《海水道的《桥梁养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铁路桥梁!由铁路部门管理、】养护
调度河—上,的生产桥、》。圩口闸、泵站—及,滩,地内农田水利配套工!程由:所,在乡镇负责管—理、维?修、养?护,
第八?条 :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三)对其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提出审批前意见;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
(】五)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九条! 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五大《枢纽控制建》筑物及其管理范围内!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工程及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执行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
(?四)对市、县(【区)管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进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行业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考核;
(五)!组织编制、适时【修订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指导?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六)参加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和项目竣—工验收;
【 :(,七)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八)依!法,查处其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案件【;
(九《),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调水?事纠:纷,依法征收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规费
】第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淮河!入海水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堤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所属河道工【程,及其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河】道工程和《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执行上【级防汛防旱调度【指令;
(三)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
(四)》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运行和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工程的行为—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控》制,利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安排并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淮河?入海水道二期规划】要求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组织淮安、盐—城及所属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组织编制所【属,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实施方案征求!。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意见》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与河道、《控制建筑物有关【的活动以《及在:淮河入海水》道内滩地耕作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建设活—动必:须服从防洪、—排涝的?。要求
因淮河入海水!道行洪造《成农作?物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必须从【严控:制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方案按》管,理权限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审核后办理开工!手续领取江》苏省河道工程占用】证,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管理权限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程:占用手续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所占用的》管理范围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等水利建设整】治或者?防汛防旱需要对建】设,项,目工程或其他设施拆!。除时:建设单位应》。当服从
占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程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 ,。 在淮河《入海水道内取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规费
《第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依据—经批准的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合理开发》加强:。经营管理依法收取】有,关规费并《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七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工程【完好和正常》运行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管理机】构、水政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巡查【建立健全《执法网?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八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沿线的?城镇在编制和审查】村,镇规划时涉及到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以《及引排水、排污【和防洪的《应当事先征求—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机构和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及设施对河【道堤防工程、农田排!灌系统?。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扶育与《更新:及,防汛:抢险的采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青坎、道路、隔堤!、护坡、《涵,闸、泵站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水文、通信【、照明、界桩、观测!等设施;
—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打井、取土、垦【种、放牧、建窑、埋!坟、圈圩《、打坝、扒》口、建房、晒粮开采!地下:资源:毁坏林木草皮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倾?。倒和:弃置垃圾《、废渣和其他杂物】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在】河道内设置影响【引、排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种植高杆植物;!
(五)在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
— 在》淮河:入海水道南北—泓之间?的隔:堤堤肩?线向内各5米—、南堤?内青坎坡肩》线向内5米、—南堤:迎水坡坡脚》线,外5米范围内—禁止一切开发利用】活动;除上述范围内!南北泓隔堤》。堤顶、南堤内—青坎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淮河?入海水?道,工程水土资源—控制利用指导意【见并不得翻耕—、,深耕、挖沟筑陇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和】高程
第二十二【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堤顶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除沿线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农用机械】(车辆)及防汛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上堤】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采砂、!爆破、挖坑;
(】二)盖房、搭—棚、:圈围墙、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筑路、破堤、设置取!水口:。、排污?。口、埋设《管道、电《缆及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淮河入?。海水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对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管,理,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淮河入海水道!沿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 则
第《二,十七条 淮安【市、盐?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200!5,年7月?16日苏水政〔2】0,05〕2《0号文?件印发?的江苏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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