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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自备电厂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建》。设的:燃煤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自主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和现役的】自备电厂 —。 第四条 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责任和义务【 , 第五条 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核准等工作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工作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的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