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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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
? 1.【在特许经营期—内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本项】。目的:
: , 2—.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 (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
? ,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
! 3.中】标人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 , (1《)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交有关【保证金
】 (2》),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或,擅自停工、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移—交
— (3)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低于协议—约,定,质量目标、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
】 (4)《中标人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 (【5)中标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
【 ? (6》)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通行费不能【公平、?公正拆分结算拖欠】其他:单位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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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方式中标人退—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并:没收相应《担,保不能通过协商终】止的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招《标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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