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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公共环境!品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环境卫生、!容貌与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或者单位】开展:和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民政、农业、水利】、林业、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部门以】及铁路、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前【。款所列部门和单位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 【 ,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七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