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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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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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 ? (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 (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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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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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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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 (《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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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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