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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列入国【家,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工艺安全要求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紧急停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或】者对国家规定的大】型和中型化工装置未!设置安全仪表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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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的浓缩、】精制、干《燥、结晶、溶剂回收!、废:液处理等蒸馏(蒸】发):过程的设《备设施未《采取:相,应的自?动化控制、泄压泄】爆、:尾气处置《等安全措施的—;
—。 (:三,)擅:自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 (四》)未建立并执行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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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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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各功能区!域未设?。置,安全隔离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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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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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 (?三)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 (五)阻挠、干】涉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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